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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对确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家庭开展社会救助取得良好效果
时间:2018-05-21    【字号:大 | 中 | 小】
  

我院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对确有困难的

犯罪嫌疑人家庭开展社会救助取得良好效果   

    近日,我院检察官在办理一宗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联合相关单位依法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开展社会救助,彰显了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凸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张某乙所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2.2mg/100ml,属醉酒驾车。此案移送我院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张某甲自1995年离异后,独自一人照顾其28岁严重智力障碍的儿子,目前暂住在南屏镇广生社区的出租屋,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生活经济来源全靠张某甲打工维系。在办案中,检察官还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电话欠费而导致无法联系的情况,为此主动为张某甲充值手机话费,并在饭点为其提供快餐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考虑到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对象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张某甲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经请示领导后,办案检察官与院预防犯罪与公共关系办公室检察官一起多方奔走,咨询残联、社区等部门,积极为张某甲寻求救助途径。香洲区残联、南屏镇及广生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当事人情况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造册登记、安排帮扶,为张某甲提供了500元救助金和一部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防止张某甲智力障碍儿子走失。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对此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为其争取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帮助,深刻意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承诺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会以此为鉴,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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