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活动监督新路径——以横琴检察院破坏边境管理秩序类案监督探索为例 [1]
检察机关司法改革之后,法律监督功能如何发挥,成为全国检察系统亟需面对的命题。张军检察长强调“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服从服务顺应大局”,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形势下,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侦查活动监督,是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积极顺应新形势,坚持法律监督宪法地位不动摇,深耕侦查监督主业,打造工作新亮点。
一、传统侦查活动监督模式的困境
检察工作正处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交汇期,诚然,职务犯罪侦查对高效廉洁的政府建设起直接促进作用,能够极大提升检察机关在同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中的存在感,同时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行使创设有利的外部环境。但随着反贪等职能、机构、人员转隶,检察机关虽然失去了职务犯罪侦查这一“利器”,但集侦查、批捕、起诉于一身的自体监督的困境却不攻自破,从侦、诉、审独立运行和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要求看,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立场更加鲜明,法律监督定位更加明晰,侦查活动监督职能更加凸显。然而,现有侦查活动监督模式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下列问题。
(一)“零敲碎打”式碎片化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纠正违法通知书,二是检察建议,三是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侦查人员。司法实践中,现行侦查活动监督模式多以个案办理为单位开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的应用范围多局限于具体个案,侦查活动监督停留在对单一案件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针对具体办案人员启动的具体监督,范围窄、受众小、影响力弱。就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一监督方式来说,检察机关就同一问题向同一单位多次发出内容相同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零敲碎打”式的碎片化监督模式效率低、效果差,不仅不能有效提升案件的侦查质量,“喋喋不休”就同一问题的反复监督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不利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纠正问题”式事后监督
无论是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还是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侦查人员,均是在问题发生后进行的事后监督,通过打击纠正具体个案的侦查违法活动,维护法律尊严,威慑不法行为,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然而这种“纠正问题”式的侦查活动监督较为被动,仅是针对“乱作为”的纠正,不仅在预防侦查违法角度来看效果欠佳,也无法实现对“不作为”的有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抱着做多错多的心理,怠于开展有效侦查,能取得的证据不去取,能开展的工作不去开展,消极对待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在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一纸“情况说明”便应付了事。事后监督模式显然无法破解侦查“不作为”的监督难题。
(三)威慑力不足的柔性监督
易扩张性、攻击性是侦查权与生俱来的特性,与其他公权力相比,其权利滥用的风险更高。但从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来看,刚性不足问题凸显:在检察建议方面,有不少单位,甚至检察机关的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认为,检察建议从字面上理解,终究只是一种建议,不是命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检察建议的作用依赖于侦查机关是否采纳;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一监督模式比检察建议要严肃,侦查机关也更为重视,但法律并未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后果,如果侦查机关不采取纠正措施,检察机关缺乏有效应对,纠正违法通知书便论为一纸空文;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侦查人员这一监督方式虽最为严厉,但这仅是对极端个案的监督查处,不能解决一般性的侦查违法问题的监督问题。
二、侦查活动监督新模式——类案监督
完善证据制度、统一证据标准,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良好开展是提升案件质量的关键,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有效提升侦查活动监督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升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能力和效果,打破个案监督、事后监督、柔性监督的困境,实现类案监督、事前监督、刚性监督的侦查活动监督效果,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开展“类案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跳出传统的监督模式,从类案的视角出发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有效破解传统侦查活动监督模式监督零散化、事后化、柔性化等难题。
(一)类案监督模式的优势
1、以类案为视角的系统性监督
与既有个案办理工作紧密衔接是类案监督的基础,但与传统的侦查监督不同,类案监督强调监督工作对同类案件的宏观指导意义。类案监督作为对个案监督的提升,是指通过对一定时期内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分析对比侦查思路、侦查方法、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类型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发现该类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促使其规范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模式。对侦查活动开展类案监督,能够实现对类案背后共性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的研究剖析,从而打造系统性监督,促进刑事司法体制机制的完善。
2、以提升侦查能力为核心的事前监督
从典型意义上的控辩审刑事诉讼构造来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大控方”,这种“大控方”的刑事诉讼格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更加明晰。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侦查质量无疑是公诉质量的生命线,侦查、取证问题最终都可能转化成公诉问题。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疑对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不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如何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共同诉求。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承担他项证明责任,最了解法庭审判所需所虑,对侦查取证行为监督直接高效,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开展类案监督工作,对侦查活动中反应出的共性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不仅能有效避免侦查机关因为个案因素产生对抗情绪,便于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掌握自身工作情况,还能切实规范侦查活动,提升侦查能力,从而破解个案监督“事后监督”的困境。
3、以程序性制裁为抓手的刚性监督
程序性制裁是最有力的监督手段,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的非法证据排除,本质上是对侦查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对侦查违法活动的程序性制裁措施。侦查人员违法取得的证据不仅因不具有合法性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定,还促使侦查人员从“情况说明”背后走向法庭,将侦查违法问题暴露于法庭进而暴露于社会。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强化侦查监督带来契机。充分、及时、正确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早阻断非法证据流向审判程序,是检察机关保证侦查活动合法性以及基于该活动获得的证据材料合法性的重要手段。类案监督,通过与既有个案办理工作紧密衔接,能够通过对个别案件违法侦查活动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实现对同类型案件侦查活动的刚性监督。
(二) 类案监督模式的路径构造
1、以个案为核心,完善客观性证据体系
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言辞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积极完善刑事案件的客观性证据体系,能够改变传统的过度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进而促进侦查方式革新,减少违法侦查活动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应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转变审查模式,开展类案监督工作。类案监督以个案为核心,从宏观的视角研究同类型案件的侦查活动。开展类案监督工作,不仅要对个案中出现的违法侦查活动进行纠正,还应对同类型案件的侦查模式给出指引,引导侦查机关完善客观性证据体系,从源头上抑制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
2、以大数据为支撑,剖析类案反应的共性问题
侦查活动是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的回溯性活动,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受其已有的知识、经验、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的影响。通过对同类案件侦查活动的历史数据进行系统综合分析,能够形成对该类案件侦查情况的基本判断,抓住类案反应出的共性问题。类案监督,必须以大数据为支撑,通过剖析类案反应的共性问题,有的放矢提出监督意见,从而扩大侦查监督实效。
3、因地制宜,实现侦查监督的良性互动
侦查监督的终极目标是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升侦查能力。与侦查机关形成良性互动,是侦查监督工作取得突破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因地制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特点,将自行补充侦查、调研、座谈、采访等工作方式有机结合,深入研究侦查机关侦查模式的特点,深度剖析违法侦查活动的原因,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证,科学取证,避免因侦查监督方式过于简单,缺乏沟通,带来侦查机关抵触心理等问题,提升侦查机关对监督意见的认同感,提高侦查监督的公信力,实现检警关系的良性互动。
4、遵循比例原则,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
目前,侦查监督方式主要有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等,三者适用的情况、目的均不相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则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是广东省检察机关迎合信息化运用的大趋势,积极探索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研发的平台,2015年12月16日正式在广东省上线运行,平台对每个监督项目按照违法违规严重性等因素赋予0.1至1不等的分值,分值越高,违法违规程度越高,该平台覆盖了以往以口头纠正为主的轻微违法情形至须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严重违法情形。同时,根据广东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衔接配合实施办法》的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每季度向同级公安机关法治部门提供本地区《侦查活动质量分析报告》,分析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在开展类案监督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对严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普遍存在的一般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利用好“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对侦查工作不规范等属于监督范围的问题计入平台,作为开展类案监督工作的参考依据,并以《侦查活动质量分析报告》制度为基础,探索建立对侦查机关的类案监督长效机制。
三、横琴检察院破坏边境管理秩序类案监督具体做法
珠海横琴,作为中国内地改革开放最前沿的阵地,在地理位置上与港澳地区毗邻,随着珠港澳三地经济融合和人员往来的加快,跨境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从我院近年来办案情况看,破坏边境管理秩序类案件频发。据统计,2017年1-7月,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类案件占我院办理刑事案件总数40%。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院积极对此类案件侦查工作开展类案监督,规范证据收集指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一)以个案为依托,深挖类案背后共性问题
我院在办理大量偷越边境类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多为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较强。每次运送偷渡人员数量较少,被抓获后判处法定刑多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侦查人员有畏难情绪,办案积极性不高,导致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够扎实,主要表现在: 近年来,偷渡犯罪团伙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链和关系网,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强。为提升组织实施偷渡活动的隐蔽性以及逃避打击的成功率,由大规模集体偷渡向零星分散偷渡转变趋势明显,很多案件采取单独作案形式,由一名运送者运送一名偷渡人员偷越边境,案发后,运送者在讯问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者答非所问的现象十分常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内容不一的供述,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且运送者到案后供述反复。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者答非所问的现象十分常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内容不一的供述,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还会出现各犯罪嫌疑人互相包庇、互相推诿的情况,口供的多变性与不稳定性,为案件的办理带来极大困难,过度依赖“口供突破”的传统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办理,在侦查过程中暴露出下列问题:一是侦查机关对言辞证据的固定不充分。以证人证言为例,在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偷渡人员虽是证实案情的关键证人,但由于其本身实施了偷越边境的违法行为,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对办案机关有较强的抵触心理,特别是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愿配合办案机关取证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李某某、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一案中,证人陆某某所做笔录仅有两份,且内容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案情,缺少对指认陈某某犯罪行为的关键信息。在陆某某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虽多次积极联系其取证,但其始终不予配合,影响案件办理。二是不重视客观证据的搜集。如在物证证据的搜集工作中,物证作为客观存在物,不能自明其义,须经办案人员发现、识别、挖掘它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关联,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但侦查机关对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类案件涉案船舶等物品所作的检查笔录及扣押笔录过于简单,仅对船舶的结构、颜色等进行了描述,所摄照片也仅能反映木船的外形等信息,部分案件甚至没有对船舶拍摄照片,导致物证无法与在案证据相印证,不能充分发挥物证应有的作用。三是缺乏“双向取证”证据意识,未充分验证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及无罪辩解的真实性。如在韦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一案中,在案证据较少,偷渡人员杨某某所做笔录仅有一份,内容简单,且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不配合侦查机关取证。在案言辞证据呈现“一对一”证据形式。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辩称自己是偷渡人员,杨某某系运送者,到达澳门后将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账3000元给杨某某。在后续侦查程序中,虽然韦某某再次认罪,但本案合理怀疑尚未排除,如韦某某当庭翻供,案件审理必将陷入被动局面。
(二)以自行补充侦查为基点,提高侦查监督公信力
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材料的审查发现问题只是侦查活动监督的静态方式,无法实现对侦查“不作为”的有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应当以自行补充侦查为基点,由被动走向主动,由静态走向动态,提高侦查监督公信力。
在客观证据搜集工作中,我院选取李某某、陈某某偷越边境案作为典型案例,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是邀请侦查人员一同对涉案木船重新勘验,通过查看涉案扣押木船,核实该船发动机启动后,在舱室内、外交流或接听电话声音辨析度;舱内人员对舱外环境的可视度等情况,综合审查评判在案证据,增强同案犯李某某、偷渡人员郑某某、陆某某对陈某某在偷越边境过程中实施了望风、联络澳门人员接应等行为的指认的可信度,充分挖掘在案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客观关联,发挥物证应有的证据价值;二是多方协调,深挖自行补充侦查的资源力量,开展技术侦查。经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院司法检定中心、我院其他部门等积极沟通,寻求支持,终于在陈某某涉案扣押手机中提取到了案发当天其本人位置信息,成功证实其实施了驾车运送偷渡人员前往偷渡点的行为。
在树立“双向取证”证据意识工作中,我院选取韦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作为典型案例,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针对韦某某辩称“其是偷渡人员,到达澳门后将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账3000元给杨某某(偷渡人员,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多次联系均不配合调查)”的辩解,我院通过调取韦某某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账号流水明细,证实其微信绑定的全部银行卡总余额仅103.18元,其辩解没有现实可能性,成功排除韦某某的无罪辩解。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在韦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开庭审理当日,由审判员和人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即对韦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庭审顺利。
(三)以调研、座谈为核心,实现侦检良性互动
检察官不仅邀请侦查机关全程参与自行补充侦查,科学固定本案的客观证据,降低对言辞证据的过度依赖,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还用行动将“重客观、轻主观”的证据理念传递给侦查机关,增强侦查机关的理解与认可。还多次与侦查机关召开座谈会,就案件侦查工作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如在李某某、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一案中,我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自行补充侦查、法庭审判等多个阶段与侦查机关座谈交流,就制作讯问笔录、询问证人、固定物证、提取电子数据及试听资料、完善扣押程序等多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侦查机关不仅主动来我院就破坏边境管理秩序类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座谈,还邀请我院检察官前往侦查机关调研考察,双方再次就破坏边境管理秩序类案件证据收集情况进行探讨,并就横琴区域内侵犯边境管理秩序类犯罪多发地带进行现场查看,切实提升该类案件取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双方建立良性互动,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四)以点带面,扩大法律监督实效
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自2013年12月建院以来,就破坏边境管理秩序类案件,我院共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篇、检察建议12篇,犯罪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2篇。2017年,我院承办检察官又以李某某、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韦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蒋某某偷越边境案为典型案例,总结了该类案件证据收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向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五支队、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等部门,先后发出侦查监督检察建议6篇,不仅从个案角度对具体的取证问题发出建议,还从类案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制作了《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类案件证据收集指引》、《偷越边境类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等文书。承办检察官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对破坏边境类案件证据收集工作进行了充分分析与论证,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侦查机关取证工作暴露出的问题,从法理的角度对取证程序进行说明,解析取证程序背后的法治理念,力求达到“举一反三”,以小见大的法律效果。
此外,通过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五支队、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等破坏边境管理秩序类案件侦查机关的座谈调研,针对横琴社会治安问题,我院发出《我院办理妨害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对策建议》、《主动补查证据,以点带面强化类案监督等检察情况反映》等检察情况反映,对近年来办理的妨害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若干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供横琴管委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