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丨随意售卖、出租、出借电话卡、
银行卡,很刑!
近日,横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雒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雒某因缺钱,开始在网上寻找“无抵押贷款”门路,之后添加了“信贷小黄”的微信,对方让其出租银行卡以刷流水方式进行“信用贷”,承诺事后会给予报酬。雒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使用自己的卡用于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安排由对方购买机票乘飞机前往某沿海城市,当面将其名下银行卡、支付密码等提供给对方“刷流水”。期间,雒某收取对方提供的生活费约人民币1900元。

几天后,雒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对方带到境外无法使用情况下,还自行到银行补办了银行卡,再次按照对方要求将银行卡、电话卡邮寄到对方指定地址,并告知其网银账号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8月30日,雒某名下银行卡收到230万元,几乎同时在境外被全部用于购买黄金。经公安机关查实,该笔资金系广东某珠宝公司被电信诈骗资金的其中一笔。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雒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出租银行卡和电话卡等帮助,给上游电诈犯罪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雒某在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后,能够积极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在被起诉后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取得谅解,降低了犯罪损害结果。该案一审生效后,雒某辩护人专门对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履职予以感谢,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释法说理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作为刑法中的新型罪名,出现在大家视野中,对于大众而言,了解此罪的危害和法律后果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表现形式较为隐蔽,且因其“零成本、高回报”的诱惑,让一些人误以为只要出售电话卡或银行卡,不直接参与诈骗活动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危害远比想象中严重。诈骗分子利用这些账户作为资金转移的“跳板”,以逃避追查。这不仅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的泛滥,也使得全链条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变得更为复杂,极大地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无辜的受害人因此蒙受财产损失,甚至遭受心理上的打击,造成社会不安。因此,每一张出售的电话卡、银行卡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财产的“掘墓人”,而每一个提供信息的人则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检察官提醒
最后,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以下几点来预防此类犯罪:
第一,不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随意出售、出租、出借,即便是亲朋好友也要慎重处理;
第二,发现自己名下的卡号、账户有异常交易,应及时报警处理;
第三,若发现他人有疑似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小事,而是涉及法律底线和社会安全的重大问题。希望大家都能深刻认识到售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严重后果,不因小利而失大义,不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